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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不应简单定义为传销

imtoken钱包开发 2023-01-17 10:36:33

“等级制度只是表象,谎言才是原罪。”

“没有权利价值映射的虚拟货币是空气货币。”

“最起码,如果改罪,投资人的财产是可以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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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郭律师。 开篇温馨提示:本期内容有点长,主题有点深,不过本期有些专业的分析,至少深度分析会出现价值百万的答辩意见。 (什么,不信?不信你可以对比一下那几百万律师费案件的律师辩护意见)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远处是“麒麟矿场”、“Plus Token”和各种三五流交易所,附近则是以“星盟”为首的各种矿工。 在大多数区块链行业,案件中,尤其是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侦查。

在区块链行业,大部分人都会谈“传”变色,因为传开后,不仅组织和负责人将面临牢狱之灾,参与传销的投资人的资金也将全部被没收和查封。国有化,但为什么呢? 人们继续参与传销吗? 郭律师为什么认为有些案件不能简单地以“传销”定罪量刑? 毕竟,如果可以改罪,至少可以保住投资人的财产。 今天,郭律师就带大家分析一下区块链行业的那些谣言。

1、传销其实有两种。 水平只是表象,谎言才是原罪。

(1) 传销有刑事和行政两种类型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传销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层次”。 根据两中一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旦组织系统层级达到三级,它将被视为金字塔计划。

但你知道吗? 对传销的规定不仅在《刑法》中有规定,在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也有规定。 这就是为什么2019年《花生日记》因非法传销被广州市工商局处罚,2021年张庭、林瑞阳的《TST》被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石家庄市。 以涉嫌传销为由立案侦查。 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两起案件只是行政处罚案件,并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行政非法传销与犯罪传销的区别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规定。

《刑法》第224条之1规定:“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并依照一定规定取得会员资格的。依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招募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招募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诈骗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主办方或者经营者通过培养人员,要求培养的人员培养其他人员加入,计算并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主办方、经营者取得加盟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盟,通过招募人员、要求开发人员付费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付费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主办方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开发人员招募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线关系,并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支付上线报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这两个定律有点长,有点复杂,有的朋友可能看了半天也看不出太大区别。 其实,从以上两条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个“大杂烩”,但无论怎么混,也只是把《刑法》规定的规定凑在一起而已。 《禁止传销的规定》。 第一类和第二类传销,简单来说,就是从“交费”获得“拉人头”资格,以“拉人头”的数量获得报酬或返利为过程,以“诈骗”结束财产”。

但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的第三种传销方式,即“团队销售有偿”的方式,并未被列入传销犯罪范围。 简单来说,提成不是根据拉了多少人或者交了多少会员费,而是根据会员消费后产生的提成。 同时,在按上线和下线分配的过程中,只有佣金部分超过三级。 这与以拉人头为主要赚钱方式的传销有本质区别。

这也是为什么在起诉传销相关刑事犯罪时,辩方经常指出涉案行为属于“商业传销”而非“欺诈传销”的原因。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很多人可能认为,只要运营内容不合法,就应该认定为非法传销。 非法传销也只要求对“谋取非法利益”进行处罚。 可见,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区分犯罪传销和行政传销的区别要素。

(三)等级制度只是表象,谎言才是原罪

上一节郭律师给大家提到了“商业传销”和“欺诈传销”,也提到了仅仅看等级不一定构成刑事传销罪,因为也有行政传销的可能. 那么,除了属于行政传销的第三种“团队销售报酬”类型的传销外,我们应该如何区分犯罪传销和行政传销这两种重叠的情况呢?

从目前主流学术观点来看,区分两者的核心在于宣传词中是否存在足以认定为“欺诈”的谎言。 但是,这里的“诈骗”,并不是要求会员陷入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才能辨认出来。

因为在传销活动中,有些传销活动比较隐蔽,会员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有的会员甚至明知道是骗局也想参与,但他们坚信自己不是最后一个接手的。 因此,如果以会员全部被骗为条件,则有的会员会认为自己被骗了,有的会员则不会。 约束给司法活动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约束。 因此,根据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办理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是否传销活动认为自己受骗不影响被骗财物的认定。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专家学者提出“欺诈性传销”的概念呢? 郭律师认为,传销会员之所以不断愿意参与并“交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家在做集体“白日梦”,梦想着交了入会费后,就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利润。 所以,在诈骗传销中,更多的骗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

“水平只是表象,谎言才是原罪。” 这里的谎言是对我自己说的。 这世上,哪有不劳而获、暴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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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块链行业造谣行为不应简单定性为犯罪

在之前的内容中,郭律师主要带领大家分析了传销分为两种,即行政违法传销和犯罪传销。 还提到了“商业传销”和“欺诈传销”的分类。 更多的商业传销应列为行政违法行为,而欺诈性传销应列为刑事犯罪。

那么,区块链行业的造谣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郭律师认为,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不捏造事实的“团队销售补偿”不应认定为传销犯罪

去年,以星际联盟为首的多位矿工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查处。 不过,郭律师认为,这些矿工应该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区分,因为据郭律师了解,虽然很多矿工存在多层次销售,但大部分是根据产品利润来分配佣金,而不是简单地靠拉客. 走向盈利。 而像Fil矿机这样的产品,即使违法,也应该属于经营性传销,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如果矿工主动向市场局反映问题,大概率不会被警方追查。

在之前的内容中,郭律师提到,纯粹的“团队销售和补偿”式传销是经营性传销,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即现在的市场局)管辖). 但一定要注意两点:

1、主要盈利模式是卖产品,不吸引人;

2、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实际存在并具有相应的价值。 如果销售不存在,或存在严重夸大,则不属于正常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中的传销。

(二)不属于“空气币”的项目不应认定为非法传销

很多人问过郭律师,比特币、以太币、Tether、Fil这些虚拟货币是“空气币”吗? Fil币的情况比较特殊。 在实现Filecoin项目白皮书中提到的IPFS存储价值之前,先说一下。 但是比特币、以太坊、Tether一定不是空气币,为什么呢? 这个我们下期再详细分析。 有兴趣的可以在评论里扣“1”。 扣多了,郭律师写的会快一些。

简单来说,如果想更直观地判断一种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空气币”,可以看它是否有对应的“权值映射”。 郭律师曾提出一个关键词“权利价值映射”。 具有相应权利价值的虚拟币不是空气币。 郭律师上一期《没有“权利和价值映射”的NFT就像毒树的果实》也有简要说明。 如果您有兴趣,可以先阅读。

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空气币”案件要么是诈骗,要么是非法集资,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传销。 为什么这样说呢?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识别传销不法分子的要素之一就是看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况。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两校在《关于办理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通过捏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操作” 、投资、服务项目和盈利前景,隐瞒报酬的真实来源、回扣等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的人员支付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产。” 而“空气币”均属虚构物品,虚构或夸大盈利前景的内容。 不然也不会叫“空气币”。

但如果不是“空气币”泰达币被骗属于刑事案件吗,则一定有相应的项目计划或内容已经落地。 对于这部分案件,郭律师认为,更多的应该归类为操作性传销,即行政违法传销。

(三)外围供应商、非法传销服务商等第三方关联主体不应全部归为传销共犯

我们以矿工为例。 假设矿工参与不法传销,向矿工提供矿机供应商,向矿工提供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向矿工提供矿机托管。 给矿工做广告的方方,是传销的帮凶吗?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组织、领导传销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应当作为相关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因此,明知谣言仍为矿工做广告的广告商应被视为共犯。 营销,然后是项目运营,最后是技术、金融等。

但除广告商外,郭律师认为,与传闻中的矿工无关的托管人、产权人、供应商等均不应被归类为传销的共犯。 因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托管人、产权人、供应商矿工的支持,矿工也无法继续运营。 但实际上,被查明的造谣矿工多半是十之八九,也就是说造谣矿工卖的是空气,并不是真正的矿机。 组织成员的盈利模式不靠矿机,而是人头费。 矿机只是筹款的幌子。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将受托人、产权人、供应商硬性认定为共犯,那又何必呢?

可能有人会说,矿工不做空空气怎么办? 请往前走两步,看前面的内容。 如果矿工只应诉,涉案最多的是行政违法传销,而不是刑事犯罪。 更不用说其他关联方了。

如果一定要对这些关联方定罪,郭律师认为帮助信托罪勉强可以挂钩。 毕竟,明知提供服务,助信之罪勉强可以包庇。 但在不明智的情况下,不应追究任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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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本期就到此为止。 如果觉得对你有用,不妨在离开前长按点赞键,一定要长按。 如果您对币圈司法实践感兴趣,请关注郭律师。 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在评论或私信中留言。 一定要喜欢和关注。 您的支持是郭老师继续分享的唯一动力。 下次见。

作者简介:郭志豪律师,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深圳市区块链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泰达币被骗属于刑事案件吗,某高校客座教授,省法制教育研究会理事,盈科深圳法学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 从事法律工作六年多,专注于刑事和公司治理。 处理过国内多起重大敏感案件,成功辩护多起无罪案件,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其经典案例被中国法律出版社编入《编策》、《英伦》等著作。 多次受《中国产经》、《民主与法治》等国家级期刊邀请,第一财经、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等多家知名企业新闻、金色财经、财经圈、中企联盟等媒体均有相关报道。